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003执1277号
***、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农民政、农民辽、***: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农民政、农民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18737.62元,案件受理费8120元,共计26857.62元,执行费303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7160.6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