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403民初1107号 原告: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东出口两省交界处粤桂大厦3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404390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5940006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于2023年6月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计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