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021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女。
原告**诉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