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446-2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林显斌。
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盛宇家纺集团江苏新特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
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洪作斌。
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上教。
被执行人:曾上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盛宇家纺集团江苏新特家纺有限公司、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曾上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29的银行账户、开户于中国银行温州苍南灵溪支行账号为00×××46的银行账户、开户于中国银行温州苍南灵溪支行账号为00×××60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与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申请对上述三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29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银行温州苍南灵溪支行账号为00×××46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厂(已变更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中国银行温州苍南灵溪支行账号为00×××6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郑 远
代理审判员 朱华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