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哈尔滨日泰地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4号楼4层401-4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繁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侠,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龙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4号4楼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齐雪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侠,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日泰地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龙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日泰地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桂梅
人民陪审员 宋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