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258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格数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雯,被告万格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拖欠的工资、补贴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根据现有证据,**虽主张其薪资调整未经过其同意,但并未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就薪资调整向公司提出异议。另,**于2020年5月9日签写的《离职承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已结清所有工资、津贴、补助等,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纠纷”,虽**主张其系受胁迫而签订的协议,但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万格数码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补贴。因万格数码公司并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万格数码公司需支付**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3282.75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补贴7865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万格数码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约定试用期6个月,每月10日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其中,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录用邀请函》约定**的工资为34 000元/月,另约定补贴1000元/月。《月度工资条》显示万格数码公司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以34 00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工资,按月发放餐补285至345元不等,上述期间餐补累计发放195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万格数码公司以23 80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工资,按月发放餐补135至330元不等,上述期间餐补累计发放1935元;工资条每页下方均有确认一栏,左侧为“对工资有疑问”右侧为“确认无误”,**认可对所有月份工资条选项一栏未做操作。双方均对2019年10月1日前工资发放无异议,万格数码公司认可**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正常出勤。 2020年5月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5月9日,**向万格数码公司出具了《离职承诺协议书》,其中第3条载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双方已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关系的争议纠纷。”同日,**收到万格数码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签收回执》落款处签字确认,其中《签收回执》载明:“……其本人与公司未有其他法律或经济纠纷”。 2020年9月25日,**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8500元;2.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1 400元;3.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补贴13 000元。2020年11月5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503号裁决书,裁决:1.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3282.75元;2.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补贴7865元;3.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万格数码公司未就此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同意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万格数码公司和**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为证明**与万格数码公司约定系暂缓发放30%工资而非降低工资标准,公司拖欠其工资,**提交万格数码公司发送的《致万格全体同仁书》复印件、会议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知》,其中《致万格全体同仁书》载明:“建立公司管理层风险绩效策略,将公司管理层的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捆绑,管理层收入的20%-50%作为风险绩效金,全面与公司业绩挂钩,四季度起全面实施。具体为:总经理50%,经管会成员30%……。风险绩效金在公司经营业绩转好后全额补发”,文末尾盖有万格数码公司公章。会议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知》显示**系经管会成员。万格数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为证明万格数码公司在**入职后一直以34 000元标准发放工资,自2019年10月起,万格数码公司拖欠其30%工资,**提交银行流水以及自制拖欠工资明细表。万格数码公司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对自制拖欠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为证明离职承诺书系万格数码公司胁迫其所签,**提交其与程志敏、李丹、魏立伟的通话录音及程志敏签写的《离职承诺协议书》。**和李丹的电话录音中,**称:“当时真是应该打死不签啊,但是不签我就拿不到离职证明了当时。”李丹:“对,是的。”**:“这个没想到真是没有过和公司有过纠纷的情况。”李丹回复:“主要是当时走的时候没有想过这些事啊。”**称其被迫签订的《离职承诺协议书》系万格数码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万格数码公司对录音、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3282.75元; 二、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补贴786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普
书  记  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