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744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格数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万格数码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劳人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6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5民初11027号。后,***亦因不服京开劳人仲委的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而诉至本院。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110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毛希彤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