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5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6号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多国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格数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8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关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71 400元问题。1、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我主张万格数码公司暂时扣发了30%的工资,万格数码公司则辩称是与我协商一致后降低了工资标准,降低至原工资标准的70%。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由万格数码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一、二审法院从未要求该公司提供任何证据;2、我未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同意万格数码公司将工资永久性地降低至70%;3、《离职承诺协议书》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一、二审判决违背同案同判的基本司法原则;(二)关于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我认为,应以我未被扣发之前的原月工资金额34 000元作为计算上述期间工资的依据,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亦属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万格数码公司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可以再审的情形,我方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标准应为34 000元,但在此期间万格数码公司按照23 800元向**发放工资,**并未提出异议。**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离职承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已结清所有工资、津贴、补助等,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纠纷”。**主张其系受胁迫签订上述协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协议应系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驳回**要求万格数码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71 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万格数码公司向**支付2020年5月1日至9日期间工资3282.75元,万格数码公司表示认可,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