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279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
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陶敏根。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