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兴民初字第0028号
原告苏文祥,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文祥诉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文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文祥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文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苏文祥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