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宁县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晋宁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1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黎俊,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晋宁供电局。
法人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环西路1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诉被告晋宁县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晋宁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