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8民初837号
原告:北京**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14幢等43幢(5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7717203E。
法定代表人:刘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年栗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沙峪沟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210385。
法定代表人:谢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坤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年栗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利,被告百年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3757.43元及利息(其中1499981.01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13776.42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工程名称为百年栗园休闲农庄环境提升项目,工程地点在密云区穆家峪镇后栗园村东,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7日,完工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工程造价为10 275 528.52元。2019年9月21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结算金额10 275 528.52元,并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五,扣留百分之五质保金,满一年后支付。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261771.0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 013 757.43元至今未付。原告除栽树工程外,其他工程在2018年9月均已完工。被告出于树木成活率的考虑,要求原告在2019年3月栽种树木。原告不存在工期延误,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年旅游公司辩称:不同意**立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工期延误,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但竣工验收记录上显示完工日期是2019年3月31日,原告对竣工验收记录也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双方变更完工日期的书面材料。第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相关工程款。第三,因为原告工期延误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7日,**立坤公司经招投标中标后,与百年旅游公司签订《百年栗园休闲农庄环境提升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百年旅游公司,承包人**立坤公司,工程名称百年栗园休闲农庄环境提升项目,工程内容混凝土排水沟、石砌护坡、山上蓄水池、山坡路面、蓄水池内水、电管及设备、绿化种植。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签约合同价10 261 840.81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17 595.92元。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代表为贺海军、总经理,预付款额度,开工前拨付合同价款的40%,其中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100%,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付款额度100%,工程进度完成60%时,拨付合同价款的30%,待工程验收合格,拨付合同价款的25%;扣留5%质保金,满一年后拨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预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施工合同后附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就百年栗园休闲农庄环境提升项目相关补充施工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增加工作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不能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补充施工内容工程价款为13707.71元(详见后附报价单),补充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一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其后所附报价单显示为蓄水池内水、电管及设备增加配件,导流壳、叶轮、轴瓦等13项,其上加盖有百年旅游公司和**立坤公司公章。《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发包方处均有百年旅游公司盖章及发包人代表贺海军签字。2019年9月21日,双方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盖章,竣工验收记录上记载工程造价10 275 528.52元,开工日期2018年5月7日,完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验收范围和数量为山坡路面6000平方米等7项,综合验收结论为工程按内容完成施工,建设满足设计标准。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百年旅游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立坤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至2018年12月26日共支付工程款8 261 771.09元。百年旅游公司对尚欠工程款2 013 757.43元无异议,但认为**立坤公司工期延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原因,**立坤公司主张除栽树外的工程均于2018年9月份完工,是按照百年旅游公司的要求才将栽树一项于次年3月份完成。**立坤公司申请百年旅游公司的贺海军出庭作证,本院当庭联系贺海军线上出庭,贺海军陈述,因施工开始时已经过了栽树最佳时期,公司考虑树木成活率的问题,同意第二年春天3月份再栽树。对此,百年旅游公司认为贺海军与公司正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其证言不应被采信。百年旅游公司还申请本院调查收集《百年栗园休闲农庄环境提升项目》的立项、审批相关证据,认为该项目是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也被拨付给北京百年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发包方为百年旅游公司,百年旅游公司申请调取的材料不属于本案中法院应当调取的范围,故对其要求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业务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依据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百年旅游公司尚欠工程款2 013 757.43元,**立坤公司要求百年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2 013
757.4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依据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故对于**立坤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和法律规定,确定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时间和利息标准。关于百年旅游公司主张**立坤公司工期延误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从证人证言、双方对竣工验收记录的确认及生活常识判断,百年旅游公司该主张不应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百年栗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零一万三千七百五十七元四角三分及利息(以一百四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一分为基数,自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五十一万三千七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为基数,自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元,北京**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百年栗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丽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晓丽
书 记 员 孙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