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大地天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荆稍坟村东11-1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地天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花园路1号27号楼西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庄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天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6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建筑装饰工程瓷砖采购合同》的双方为北京大地天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对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效。因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密云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大地天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筑装饰工程瓷砖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依法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该约定管辖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北京轩宇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