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

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催17号
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
法定代表人:*祝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新时代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