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

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与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3财保3号

申请人:济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申请人济宁**机电有限公司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机电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594元,由申请人济宁**机电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