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执保622号
申请人: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申请人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3594元,由申请人济宁慧林机电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