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圣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兴磊工贸有限公司与泗水圣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31执951-1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兴磊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泗水圣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泗水圣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泗水圣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在160800******************号账户上的存款2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