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90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99号浙江农资大厦1805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049C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313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宣云寿,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街道城××路皇家别墅××区××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947万元,扣除执行费92905.43元、案件受理费84664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优先受偿9292430.57元。截至2019年05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9292430.57元。现因被执行人宣云寿、***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街道城××路皇家别墅××区××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霞服装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号的房地产经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未同意抵偿。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90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何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