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90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99号浙江农资大厦1805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049C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313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06日10时至2018年12月0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依法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街道城××路皇家别墅××区××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27**号】的房地产,2018年12月07日***(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以4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东路皇家别墅B区29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27**号】房地产的查封。若有轮候查封亦一并解除。
二、原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东路皇家别墅B区29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2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所有。原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东路皇家别墅B区29号【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2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