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2民初23792号
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贝村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宣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
诉讼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
负责人:龚兴来。
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为固定价601871元并约定合同外的价格调整方式,工期为60天,原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支付履约保证金60200元,工程于2016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9日,工程经审计确定工程款为545907元。但被告仅支付34万元,尚欠205907元未付。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保证金60200元以及2016年11月23日起到退回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2、被告支付工程款205907元以及2017年1月1日起到支付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工程款205907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付。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合同为固定价601871元并约定合同外的价格调整方式,工期为60天,付款方式为工程开工前预付10%,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60200元,并按约开始施工。2016年11月23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9日,工程经审计确定工程款为545907元。期间,二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4万元,余款205907元及履约保证金602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打印件一份、收条一份、竣工验收证书一份、审计报告一份、付款凭证打印件二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签订的《义乌市佛堂镇陈村文化礼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款为545907元。第一被告亦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第一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05907元及履约保证金60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逾期利息损失,工程款中的178611.65元应在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现原告主*自2018年1月1日起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的5%即27295.35元为保修金,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退还,工程在2016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付;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款期限,该部分款项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付,利率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被告作为村里设立的经济实体,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来源于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本村财产的直接收益,其与村民委会员经济上无法完全独立,故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59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78611.65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另27295.35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