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
法定代表人:郝增恒。
被执行人: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1705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五小区25幢3单元1层(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203号裁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73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24738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基数款付清之日止),仲裁费152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长源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人民币262633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 炫
审判员 衷进全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