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737号
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江东办事处群沱子路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72元,减半收取计14986元,由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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