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被告:肖崇格,男,成年,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崇格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02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案由进行了受理,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该由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双方所签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筑承包合同的范畴,劳务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双方所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件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劳务费,本案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赵县境内,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02民初736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