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民初2409号
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楼******。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田军,系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徐建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兵,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理应诉、和解、参与庭审等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友,系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领代签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5元撤诉减半收取4207.5元,简易程序再减半收取2103.75元由原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运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