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370号
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62514676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赵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7445913N,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16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167.4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费1511元,由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