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370-2号
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62514676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赵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郭飞,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7445913N,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167.4元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查封(冻结)其银行存款198,167.4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167.4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