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370-1号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62514676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赵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郭飞,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7445913N,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3元,减半收取2131.5元,由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511元,由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