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16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7445913N。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肖崇格,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杰,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与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崇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冀0133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崇格名下存款144589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崇格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肖崇格名下建设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肖崇格名下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肖崇格名下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龚海静
人民陪审员 安文聚
人民陪审员 刘永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士合
书 记 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