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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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泰儒,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