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泰儒,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盛世华章24号楼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肖崇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