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3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为12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