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681号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1幢,注册号3205810000728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80万元,并于2018年7月13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