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6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449R。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吴晓飞,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晓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被告***在抽逃出资505万元范围内对苏州路易苹果服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熟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结欠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工程款460.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24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吴晓飞对被告***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5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56897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7元,被告***、吴晓飞负担524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11月8日、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
2.发现被执行人***、吴晓飞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室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吴晓飞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室、××、××室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均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因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
3.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的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吴晓飞名下登记有苏E×××××。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股票(股权)的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公积金等的情况。
三、本院经系统关联,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因受疫情影响,暂不便处置。
四、2021年11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到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