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2400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塱路自编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诉被告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尚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5月31日,尚水公司(甲方)与中建公司(乙方)签订《香雪华府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本合同施工范围的消防安装工程。(1)施工地块或楼(栋)号:1#、2#、裙楼商业及幼儿园部分。(2)施工区域:以上区域的地下、地室及室外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二、开工时间:中建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 三、竣工验收时间:中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2月29日。 四、保修金支付相关约定:《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6条约定在保修期第2年后,经尚水公司或尚水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尚水公司于30天内向中建公司无息结清保修金并扣除已发生的维修款(如有)。 五、《香雪华府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第4点约定双方办理最终决算手续,中建公司在申领工程结算款时,须同时提供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合法税务发票给尚水公司。第5点约定由于中建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中建公司承担。 六、结算金额:中建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为3925358.76元。该协议书亦明确案涉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七、尚水公司款项支付情况:中建公司陈述尚水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729090.82元,剩余结算金额的5%即保修金196267.94元尚未支付。 八、发票开具情况:中建公司提交《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2021年3月9日,中建公司向尚水公司开具金额为196267.94元的发票。中建公司陈述开具发票当日就送给了尚水公司,但无签收记录。 九、资质情况:中建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其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十、保全情况:中建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中建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粤0112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尚水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066.9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中建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1570.34元。 十一、尚水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尚水公司未出庭应诉,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主要答辩意见为:1.中建公司未提交发票等请款资料,其有权不支付案涉合同款项,且无需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便尚水公司要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应自尚水公司收到本案传票之日计算;2.中建公司请求尚水公司承担因该笔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缺乏依据。 十二、本案中建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尚水公司向中建公司返还保修金196267.94元及利息(以196267.94为本金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570.34元、保全反担保保函费800元等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尚水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尚水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香雪华府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已对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予以确认,扣减尚水公司已支付金额,尚有保修金196267.94***公司尚未支付。《工程结算协议书》明确案涉工程保修期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案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尚水公司抗辩发票问题,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可对抗尚水公司的付款义务,且中建公司已举证其于2021年3月9日全额开具了保修金的发票。故中建公司诉请尚水公司向其支付保修金196267.9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虽该开具发票作为附随义务不可对抗尚水公司的付款义务,中建公司已举证其于2021年3月9日全额开具了保修金的发票,综合本案情形本院酌定利息以196267.94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0起算至尚水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建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800元。尚水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香雪华府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有关于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方式的明确约定,且保全保险费也并非诉讼必然产生费用。在无明确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中建公司主张尚水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96267.94元及利息(利息以196267.94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0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6.47元,被告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9.03元。保全费1570.34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3.97元,被告广东尚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37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