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6752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16883.3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883.3元为本金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反担保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签订《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XX智园X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为516308.95元,增值税为46467.81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562776.76元。合同约定本工程工期为3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具体日期以项目开工令为准)。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方法: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承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下3%为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各方于2019年9月13日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15日对本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562776.76元,其中含保修金16883.3元,保修期2年,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截止今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545893.46元,保修金16883.3元至今未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现本工程保修期已于2022年3月15日届满,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保修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任何保修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8月,原告(分包人)、被告(发包人)签订《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愿将名称为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交由分包人实施,并已接受了分包人提出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复其中任何的缺陷,并完成档案及验收所收取的下述报酬金额;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为516308.95元,增值税为46467.81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562776.76元;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承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3%为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发包人对按合同约定留取的任何保留金、保修金均无投资及增值义务,该等保留金、保修金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无息支付。
2019年9月13日,原告(承包单位)、被告(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一致确认涉案众纺智园X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竣工验收。
后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涉案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为562776.76元,其中含有保修金16883.3元,保修期2年,起止时间: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
诉讼中,原告确认双方未约定保修金的支付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一致确认涉案XX智园XXXX栋、垃圾收集房示范区消防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为562776.76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5893.46元,尚欠保修金16883.3元。原告确认双方未约定保修金的支付时间,保修期截至2022年3月15日,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16883.3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16883.3元及以16883.3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3元(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