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591号 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972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D6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614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614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