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542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发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18-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创路166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二村7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96号1幢A-1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2-K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小区南1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与**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县。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