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542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发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18-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创路166号附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二村7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96号1幢A-1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2-K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灞陵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小区南1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与**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县。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翔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爱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嘉丰环宇商贸有限公司、**拾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