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24号 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1092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9723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创功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7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162444。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功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功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保12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功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功楼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7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