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130号
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12路61、63、6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491515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9723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市中海棱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1615办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060311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中海棱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中海棱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3215.19元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2002××××】为本案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中海棱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83215.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