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喜胜,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2)豫05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32元,减半收取1745.16元,由上诉人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