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8808号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喜胜,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滑县村民。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