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8809号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负责人高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喜胜,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喜胜、李宏法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经协商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属滑县道口镇步行街商业房南数第四间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每年租赁费为49400元。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未续签合同,也未将房屋返还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所属滑县道口镇步行街商业房南数第四间房屋及水电等设施完好无损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房损失6000元(按每间每天200元计算);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房租现在涨价了,我不欠原告房租,我不准备租原告的房子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属滑县道口镇步行街商业房南数第四间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每年租赁费为49400元。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未续签合同,也未将房屋返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等及当事人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继续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原告诉请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每年租金49400元,每天为135元,自2021年10月1日至11月9日开庭之日共计40天,租金合计5400元,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原告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人民币5400元并返还占用原告滑县道口镇步行街商业房南数第四间房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