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10178号
原告:滑县众恒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文明路北段路东(张庄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培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众恒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滑县众恒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滑县众恒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