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唯加装饰材料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唯加装饰材料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8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家平。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唯加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迎宾路上漖村广州,经营者:潘恒,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唯加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一万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