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文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11弄51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布吉镇坂田河北村民营工业园5-7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文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文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7元,减半收取计1,693.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文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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