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1756号
原告:怀集县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商铺二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8XE。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灿,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住所地:怀集县************-02-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8U。
负责人:梁某1。
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中粮创智厂区**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7C。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怀集县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深圳市唯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7.06元,减半收取计5803.53元,由原告军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