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22933号
申请人: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17107.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1710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