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2933

原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景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北京市中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锋,男,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男,19661023日出生,汉族,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太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凤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宇虹、袁淑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被告蓝太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蓝太阳公司支付货款2 917 107.6元;2.要求蓝太阳公司支付违约金      124 036.92元;3.要求***对蓝太阳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国通公司与蓝太阳公司于20161121日签订了《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校园网设备系统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4 134 564元。合同签订后,国通公司于20161214日供完第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  3 330 564元。蓝太阳公司应于201747日前支付上述货款,但其至今仅支付货款413 456.4元,仍有2 917 107.6元货款未付。2017413日,国通公司向蓝太阳公司送达《关于项目催告付款及收取滞纳金通知的函件》,催促蓝太阳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2017513日,蓝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国通公司出具《担保函》,对蓝太阳公司拖欠国通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货款本金2 917 107.6元及滞纳金)向国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经国通公司多次催要,蓝太阳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故国通公司诉至法院

蓝太阳公司认可国通公司起诉的欠款事实,同意国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国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国通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清单、补充说明、发货通知函、签收清单、担保函、***身份证复印件、催告函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1118日,国通公司与蓝太阳公司签订《湛江幼儿园师范专科学校校园网设备系统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xx)。合同约定,国通公司按照《附件湛江幼专合同清单(H3C20161103)》向蓝太阳公司提供设备,合同金额4 134 564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蓝太阳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413 456.4元作为预付款(30日期票),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批提货,并在所提货物到货后(以货物签收单时间为准)三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通公司开具对应到货设备金额的3个月银行期票,国通公司收到期票后向蓝太阳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应到货设备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国通公司逾期交付货物或蓝太阳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每日0.1%计算,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但因对方原因造成逾期的除外。合同签订当日,蓝太阳公司向国通公司发出发货通知函,要求国通公司按照清单上的设备尽快发货。国通公司按照蓝太阳公司要求向国通公司发送了总金额为3 330 564元的设备。蓝太阳公司应于201747日前将3 330 564元付清,但蓝太阳公司仅向国通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13 456.4元,剩余货款2 917 107.6元未付。

2017413日,国通公司向蓝太阳公司发出《关于项目催告付款及收取滞纳金通知的函件》,要求蓝太阳公司尽快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尾款,自201748日起,国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蓝太阳公司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同年513日,蓝太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通公司出具《担保函》,愿意就蓝太阳公司与国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欠国通公司的全部债务(拖欠货款本金合计        2 917 107.6元,逾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按照下方“滞纳金核算说明”进行计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每笔债权的担保期间为两年,自该笔债务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滞纳金核算说明:自201748日开始计收,按照拖欠金额的0.1%/天计算,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直至第一笔滞纳金支付完毕。若湛江幼专校园网项目调试完毕并交付用户使用后(以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人员签字时间为准)30天内,蓝太阳公司未能付清该项目尾款(由非蓝太阳公司因素及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除外),则滞纳金将从项目调试完毕日的第二天开始计收,按照拖欠金额的0.1%/天计算,直至蓝太阳公司付清项目尾款。若本条约与双方合同有出入时,以本条约为准。出具《担保函》至今,蓝太阳公司及***均未向国通公司付款。

以上事实还有国通公司和蓝太阳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通公司与蓝太阳公司签订的《湛江幼儿园师范专科学校校园网设备系统销售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国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蓝太阳公司应履行按期足额付款的合同义务。蓝太阳公司拖欠国通公司货款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作为蓝太阳公司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蓝太阳公司的债务向国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国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2 917 107.6元并支付违约金124 036.92元,合计3 041 144.52元;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129元(原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 1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雷宇虹

人民陪审员      袁淑丽

                                                                            

                         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