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2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冯孔盛。
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35元的财产,冻结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035元。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3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035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