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5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巢卓云,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越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健颖,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太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上诉人蓝太阳公司提起的上诉问题,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处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于2018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传票(送达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为民路9号207房,该地址既是***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也是***在上诉状所写的住址),该邮件于2018年4月25日因***要求自取,逾期不取,被退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院向***送达二审传票的邮寄地址是***的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且也是***上诉状所写的地址,故上述地址即是***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拒绝签收二审传票,邮件被退回。因此,应当视为在邮件退回之日已经向***送达传票。另,***作为蓝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太阳公司已经收到传票,亦应当视为***已经知悉传票所记载的庭询时间地点等事项。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元(针对上诉人***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革花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练长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智斌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