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冯孔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元,按四分之一收取388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